中航沈飞: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

发布日期:2024-12-20 15:10    点击次数:116

(原标题: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)

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

1、2024年10月30日,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,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,并于2024年10月31日发出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》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。

2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。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13点30分在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举行,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9:15-15:00。

3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、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,276名,代表股份1,951,893,655股,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0.8311%。

4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: (1)《关于中航沈飞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》 表决结果:同意1.951,176,043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632%;反对495.812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254%;弃权221,800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114%。 (2)《关于中航沈飞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》 表决结果:同意1,951,071,707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578%;反对411,760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210%;弃权410,188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212%。

综上,本所认为,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,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股东大会规则》等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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